5月1日消息,據國內多傢媒體報道,李某入職某公司後多次存在“溜崗”情況,即便是公司跟李某談話後,當事人仍然長時間擅離崗位。李某稱,自己壓力大,需上廁所抽煙放松心情,且未征得領導同意擅自外出。
公司最後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法院審理後判定,李某存在消極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經約談後仍未有積極改變,公司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專傢指出,作為領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對所在單位也應負有勤勉勞動的義務,與企業風雨同舟。
如果總是不願意擔當不主動作為、得過且過,達不到崗位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於不能勝任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員工來說,要摒棄“上班摸魚”的心態,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勤勉盡職”這一法定義務,這樣通過雙方的努力,才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