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消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40多歲的寶媽邱女士休完產假返崗,被公司告知原崗位取消,要求其到離傢30公裡的其他項目中從事和之前相同的崗位。
而新的工作地單程公共交通通勤時間在2小時左右,還在哺乳期的邱某認為調崗並不合理,於是希望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給予一定補償,但雙方始終未協商一致。
邱女士向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公司仍多次發送到崗通知,要求其到新崗位報到。最終公司發送通知稱,邱女士已連續曠工4天,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經勞動仲裁後,邱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8244餘元,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表示,孕期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要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單方面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違法的。
即使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經與單位協商後進行崗位調整,工資也是要保持原來的水平,不能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