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消息,據國內多傢媒體報道,孩子生病,傢長陳某向公司申請育兒假未獲批準,改請事假仍舊被拒,該公司以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隨後陳某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涉事科技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正當事由,依法應支付賠償金228610.76元。
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對員工申請休陪產假和育兒假不予批準,對員工休陪產假和育兒假期間的勞動報酬進行扣減,將休假情況與晉升、績效及年終獎等福利掛鉤,甚至將休假期間視為曠工,上述情形均屬違法。
陪產假和育兒假是職場父母應享有的假期,在休假期間,勞動者視為正常出勤,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勞動者正常出勤發放。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批假並以曠工為由辭退的,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