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級法院審理一起“烏蘇”啤酒狀告“鳥蘇”啤酒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全額支持權利人208萬元的賠償請求,被告上訴後,江蘇省高院日前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解,1986年,新疆烏蘇啤酒公司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註冊商標,經長期持續使用和推廣,品牌在國內啤酒業有較高影響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
被告鳥蘇啤酒公司將“鳥蘇”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請註冊“鳥蘇NIAOSU”商標,委托相關公司生產、銷售與“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天津某公司辯稱“鳥蘇”啤酒系對其第36942919號“鳥蘇NIAOSU”註冊商標的使用,但該商標已因與原告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傢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權利取得缺乏正當性。
將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進行比對,兩者雖然存在細節元素的差異,但均以紅色作為主要包裝底色,商標使用方式、商品名稱、商品形狀、標識位置、凈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佈局基本相同,整體高度近似。
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各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