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該案件涉及一名女員工薛女士被公司單方面調崗並解雇的情況。薛女士自2009年12月起在一傢管理公司工作,後來擔任電商交易部主管。2022年12月,公司以業務發展為由,未經與薛女士充分協商,便將她從主管崗位調至專員崗位,並要求她到新崗位報到。
薛女士對此調崗表示不同意,並繼續在原崗位打卡上班。隨後,公司以她未到新崗位報到、連續曠工為由,在未通知工會的情況下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薛女士隨後申請勞動仲裁,並在仲裁裁決後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未就調崗的合理性提供充分證據,且在溝通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協商。因此,薛女士不到新崗位報到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曠工。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工會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薛女士支付16.4萬元賠償金,加上2022年度績效工資和年休假工資,總計17.1萬元。
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起案件凸顯用人單位在調崗及解雇員工時必須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合理性要求,同時也體現法院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