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消息,新員工入職,一般都會有試用期,通常也就3個月以內,半年的也有,但入職兩年半一直無法轉正就非常罕見。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北京法院發佈兩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例,其中一案例中,陳先生工作期間多次收到公司延長試用期”的通知,入職兩年半始終沒走出試用期,遂提起勞動仲裁。
報道稱,陳先生在2018年6月份入職一傢工程公司,擔任項目經理,當時公司和陳先生簽署一份3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是3個月。
但3個月試用期結束後,公司出具一份延長試用期”通知書,認為經過3個月觀察,陳先生具有較強的愛崗敬業精神,但工作專長和技能未得以良好體現和充分發揮,決定延長試用期三個月,並在隨後再次簽一份三年期勞動合同。
後來該公司如此往復,先後一共5次跟陳先生都簽訂3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5份合同裡有4次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在3個月的期滿之後又分別延長3個月,還有一份合同直接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
2020年底,公司已陳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向陳先生發出《試用期辭退通知書》,至此,陳先生已經在該公司待兩年半,也就是說被辭退時,依舊沒有走出試用期。
隨後陳先生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工程公司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資總計9萬元,並得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支持,但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金等各種費用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