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中大獎“一夜暴富”,許多“打工人”心中都曾幻想過這一幕。而付款委托彩票店店主購買彩票,對一些彩民來說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但近日,一位長期購買彩票的彩民,在中500萬之後,卻因店主忘出彩票而錯失大獎……
店主忘出票致彩民錯失大獎
11月16日,張傢港法院微信公眾號披露一起判決:
李某系彩民,張某系中國福利彩票代銷者,李某長期通過微信委托張某購買彩票。某日,李某按慣例通過微信告知張某購買彩票的自選號碼,並通過微信紅包向張某支付彩票款20餘元,張某收款後忘打彩票。後開獎結果顯示,李某欲購買的彩票號碼中有10個號碼與中獎號碼一致,如成功購買,扣除個人所得稅後李某的中獎金額為400萬餘元,為此,李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張某作為長期、專業從事彩票銷售事務的代銷者,具備較一般人更為專業的知識和更便捷的優勢,其在接受李某委托並收取李某購買彩票的款項後怠於打印彩票,導致李某未能中獎,張某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客觀上造成李某喪失中獎機會和獎金金額的損失,故張某作為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鑒於500萬元大獎中獎的概率極低,屬於概率學上的小概率事件,張某可預見的中獎金額必然要受到射幸概率的稀釋,故不宜按中獎金額確定損失金額。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張某應承擔損失金額為24萬餘元。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張某已按判決履行付款義務。
(註:“射幸”,即“僥幸”,其意為碰運氣。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
據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微信公眾號曾科普:民事合同一般貫徹等價有償的原則。而射幸合同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支付代價可能獲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會一無所得。如,彩票購買者可能會獲獎,也可能會空手而歸。但發售單位發售彩票所得款項與購買者中彩時必須支付的獎金從大體上相當,不會產生暴利。雖然發售人可以從中扣取傭金或服務費,但不會因此而暴富。而某些社會福利性獎券,體育彩票的中獎率低返還率低,則是出於公眾福利或慈善事業的特定目的,所以購買者不可能獲得等價交換的利益。
本案中,法官認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即使無償委托,也應履行合同義務;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受托人作為彩票代銷從業人員,忘打彩票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人也存在選任不當、未催促提醒的過失,根據過失相抵規則,委托人也應自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法官在此提醒,由於彩票不記名、不掛失,委托他人購買彩票時應謹慎對待,完整、準確地表明委托購買的意思表示,明確約定委托事項、報酬支付等,並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於雙方發生糾紛時,能更為有效地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
據央廣網,記者走訪南京市秦淮區一傢經營體彩、福彩的彩票店,彩票店主梁先生告訴記者,現在彩票管理部門嚴禁通過微信代銷彩票。在門店墻上,貼有中國體育彩票印發的相關要求,“不利用互聯網、社交軟件等售彩”。
同時,記者致電蘇州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該單位工作人員表示該案情況屬於委托熟人購買彩票,不存在網絡代買。同時由於彩票不記名、不掛失,工作人員不建議彩民通過微信等聯系彩票店代購彩票,建議彩民到店購買,並保存好相關票據。
彩票合同具有射幸性
事實上,購買彩票具有“射幸”性質,這一點在以往發生的彩票糾紛中,也成為法院判決的一大依據。
據連城法院微信號曾披露: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期間,彩民朱某添加連城縣某某彩票店傅某微信後,於2022年11月23日通過微信方式向傅某購買投註內容為“克羅地亞勝平,日本勝,西班牙勝,比利時勝平,四串一”的足彩,同時支付450元彩票款。不久,朱某發現購買的彩票面單中德國隊與日本隊的勝負結果與他委托投註的結果不一致,傅某錯打成“德國隊勝日本隊”,隨後朱某通過微信告知傅某這一情況,但未要求重新打印彩票。
稍後,朱某在微信朋友圈曬出上述含有德國隊勝日本隊內容的彩票,並在和傅某的聊天記錄中稱“希望借你之手,德國贏”。最終,當日本隊1:0小勝德國隊後,追悔莫及的朱某馬上聯系傅某要求賠償損失,但雙方各執一詞,未能達成和解。朱某便將傅某訴至法院,要求傅某按原購買方案可獲取的彩票中獎收益6000餘元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為合同糾紛,朱某添加傅某微信並通過微信購買彩票的行為,為要約;傅某打印並將打印好的彩票內容發送給朱某,為承諾。其中打印為“德國隊勝日本隊”的彩票與朱某所指定投註的“日本隊勝”意思不相一致,故就該組彩票而言,雙方未達成合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傅某所交付的“德國隊勝日本隊”的該組彩票構成新要約,對此朱某雖在微信聊天中提出異議,但其完全可在足彩銷售終端關閉前要求彩票店重新出具彩票的情況下,卻未提出重新打印的要求,而是在微信朋友圈曬出“德國隊勝日本隊”的彩票並稱“希望借你之手,德國贏”,可見朱某對於新要約已完全認可並作出明確承諾,該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已成立“德國隊勝日本隊”而非“日本隊勝德國隊”的彩票合同。彩票合同具有射幸性,彩票購買人在購買彩票時合同效果尚未顯現,隻存在中獎可能卻無法確認必然中獎,中獎與否屬於當事人無法預料、不能控制因素。該案中,朱某正是在無法預料勝負結果的前提下,對於傅某所謂“錯打”彩票行為在可變更情形下未提出變更要求,從而導致朱某對勝負結果競猜錯誤未能獲得相應中獎收益,朱某應為其購買該組彩票行為自行承擔責任和風險。據此,法院依法駁朱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