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涉及一名科技公司的研發部主管李某和其所在的單位。李某因為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其應承擔的電費分攤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返還扣除的工資。
最後,法院裁定科技公司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全額退還給李某。 據解,李某加入該科技公司後,公司制定管理制度規定,給辦公場所設定用電限額,每月超出限額的電費由員工分攤。但是,公司卻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李某個人消耗超出用電限額的電力。李某認為公司的做法違法,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審理過程中,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並沒有因為工作之外的原因耗費公司電力的情況,公司未經充分證明就從其工資中扣除電費分攤,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傢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克扣工資。而對於電費的分攤,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超出用電限額的電費是由員工個人使用造成的,才可以向員工收取電費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