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消息,據澎湃新聞報道,殷某的前同事與公司打官司,殷某向這位前同事提供自己的工資流水,隨後殷某被公司開除。
殷某將公司告上法庭,上海長寧法院認定,殷某是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殷某支付賠償金。
在法院看來,殷某將其本人的工資銀行明細提供給案外人用以訴訟,既是員工對其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也是配合審理該案的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之需要,該行為具有合理性。
殷某披露的是自己的薪酬內容,非公司整體的薪酬制度,實際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據此解除與殷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律師表示,勞動者合理披露自身薪酬的,不構成嚴重違紀。對於勞動者違反保密制度行為的認定,必須考察其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能造成的後果。
勞動者對其個人信息享有合法權益,可以自行進行處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應當限制勞動者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