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於克扣工資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前不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議糾紛,引發廣泛關註。
基本案情介紹:唐某於2021年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科技公司發佈管理制度規定,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
科技公司依據該規定每月從唐某工資中扣除其應分攤的電費。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克扣工資、規章制度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科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發扣除的工資。
公司稱隻是扣除原告工作的辦公場所的用電內耗,每月扣電費數額分別為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電力的情形,科技公司從唐某應發工資中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將每月扣除的電費291.12元如數返還給唐某,並支付經濟補償13442.35元。
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為省錢頻頻出奇招”。比如讓員工輪值打掃辦公場所衛生以節省清潔費,工資轉賬手續費從員工工資扣除等等。
據解,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是基於其提供的勞動,而非基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