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員工不同意,將已註銷公司的兩名股東胡某、鄧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資、績效獎金及加班費。7月5日,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兩名股東應以人民幣支付員工沈先生工資、獎金等共計27萬餘元。
2019年6月,沈先生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沈先生從事產品部工作,屬於公司高管,月工資5萬元。
沈先生訴稱,2020年6月16日,他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以項目未完結為由與其協商離職時間定於項目完結為止,並承諾支付10月全額工資。項目完結後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額工資,並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間14薪部分、目標績效獎金、年度績效獎金、加班費。現公司已註銷,兩名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股東胡某稱,公司根據沈先生出勤情況已經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由於沈先生長期遲到早退,考評情況為C,不應向其支付14薪。且公司並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點外賣並不等同於加班。鄧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在雙方勞動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在扣除社保公積金後實際以2574元人民幣+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沈先生工資。其中2574元人民幣已經發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經發放至2020年9月。
經法官詢問,雙方稱USDT是指泰達幣,屬於虛擬貨幣。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資、14薪工資、績效獎金等,應該用人民幣發放;胡某則表示應該用虛擬貨幣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錄用通知書》中對14薪工資、目標績效獎金、目標年度獎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間應該是並列關系,而非包含關系。沈先生主張14薪工資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2021年《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院據此認為,本案所涉及的USDT即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胡某稱應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工資、獎金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