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很多手機都增加網購條款,激活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甚至很多用戶在激活後發現手機有問題也不給退,最多隻同意給換貨,這成為如今新一代的霸王條款。對此,山東高法公佈一起最新相關案例,最終判決商傢應當全額退款。
據山東高法公眾號介紹,張某通過A公司運營網購平臺中的B店鋪購得手機一部。
簽收手機當日,張某連接互聯網並激活手機,下載安裝其平時工作所需的一款軟件,安裝後發現該軟件出現閃退現象,無法正常使用。
張某遂聯系B店鋪客服人員協商退貨,客服人員表示,因手機已被激活即為二手機,除質量問題外,不能退貨。
張某交涉未果,將A公司、B店鋪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法官在充分解案情後,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手機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該案中的手機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列出的鮮活易腐、消費者定作等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商品。
但手機屬於一經激活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該案被告B店鋪應在銷售時將不能退貨的情形明確提示消費者進行確認。
B店鋪在案涉手機商品展示頁面的上方顯著位置標註“7天無理由退貨”,而關於“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後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設置在商品詳情的最下方,提示內容並不顯著,一般消費者很難註意,且該提示信息並非訂單支付前必須查閱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B店鋪沒有盡到主動提示、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的義務,屬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該格式性條款不適用於此次銷售,B店鋪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A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並非買賣合同一方,在交易過程中未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對A公司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B店鋪在判決生效十日內退還張某貨款;張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退還手機,運費由張某承擔。同時駁回張某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