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李某與太倉一傢餐飲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勞務合同,約定他從事服務員工作並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然而,李某在公司組織的蛙跳遊戲中受傷,導致十級傷殘。他要求公司賠償,但公司拒絕,引發法院糾紛。
公司代理人聲稱員工自發組織遊戲,是為活躍氣氛,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參與遊戲,認為這屬於工作內容,且在上班後進行。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勞務關系,公司對李某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指出,公司有責任提供安全活動場地和安全提示,而員工也應對自身身體狀況負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這個案例強調雇主在員工活動中確保安全的責任,並提醒員工要對自己的身體負有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