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8月2日消息, 近日,江西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辦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小珍(化名)隨意停放共享電動自行車導致小建(化名)碰撞後摔倒受重傷,被判賠償17萬餘元。
據悉,2021年小珍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在未支付騎行費用和因車輛駛出服務區產生的調度費情況下,將車停在行車道內離開現場。
不久,15歲的小建駕駛一輛臨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時,不慎撞上共享電動自行車受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建承擔主要責任;小珍承擔次要責任。
2022年6月,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建構成七級傷殘,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關系。
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計70萬餘元,判定小珍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小建17萬餘元。
小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年3月1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