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何某在小區內駕駛摩托車時,不幸被劉某的寵物狗撞倒,導致嚴重受傷。事故造成何某左膝交叉韌帶斷裂和半月板損傷,最終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兩年後,何某向劉某提出賠償要求,總額達12萬元,並將劉某告上奎屯市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劉某作為寵物狗的主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管理自己的寵物,以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由於劉某未能履行這一責任,法院判決劉某賠償何某12萬元。劉某對此判決表示不服,並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盡管何某的受傷並非由犬隻直接撕咬造成,但犬隻的突然竄出與何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作為犬隻的飼養人,未能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因此應當對何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同時指出,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何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二審法院在8月29日的判決中駁回劉某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