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消息,有時候“好心”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非常大的麻煩,比如借車、帶同事上下班等,一旦出事故,多方都要為此負責。“江西法院”官方微信號最新發佈一樁類似的案件:
被告彭某從胡某處借來車輛,但不知車輛未年檢和未購買保險,彭某駕駛該車帶同事黃某上班時,發生事故造成黃某受傷,後者受傷嚴重,呈現植物人狀態。
經交警認定,彭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黃某無責,但賠償事宜無法達成,於是黃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將其保管的未年檢和購買保險的車輛交由彭某上路駕駛,存在過錯,應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彭某駕駛未年檢車輛上路行駛,並違反右側同行規定,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但鑒於其出於好意無償搭乘黃某去上班,依法可減輕彭某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胡某賠償黃某30餘萬元,判決彭某賠償黃某40餘萬元。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可減輕機動車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類似的事情並不少見,這裡也提醒大傢,出借愛車時一定要綜合考慮其中蘊含的風險,如果自己無法承擔,那麼還是斷然拒絕為好,畢竟某些時候,做好事也是有風險的。
最後提醒大傢,駕車上路,遵守交規,提高註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