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公佈一起關於遺失物品返還的糾紛案件。在這起案件中,郭某某不慎在路上丟失一隻金手鐲,隨後報警。警方通過監控錄像找到拾得者陳某某。
陳某某聲稱,他出於好奇將手鐲帶回傢給孩子當玩具,後來因為發現手鐲掉色,誤以為是假貨,便將其丟棄至垃圾桶,因此無法將原物歸還給失主。
法院審理後指出,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給權利人,且在物品交至相關部門前,拾得者有責任妥善保管。如果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損壞或丟失,拾得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陳某某如果無法歸還金手鐲,則需賠償郭某某16568元。
法官進一步解釋說,法律上的“遺失物”是指非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願而遺落在他處並失去控制的動產。拾得遺失物的人實際上是在為失主臨時保管物品,並沒有獲得物品的所有權。
因此,公眾在拾得遺失物品時,應當及時歸還給失主,或者在找不到失主的情況下,將物品送至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不得私自占有或處理。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品損壞或丟失,拾得者需要對失主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