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物品後,因為自認不值錢就扔,事後被失主找上門,需要承擔責任嗎?江蘇鹽城一男子就得到一次教訓。
據報道,今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時,把一枚戒指放在置物架上,離開時忘記取走。而第四天想起去拿回時,發現戒指已丟失,隨後報警處理。
經調查,發現該戒指在當天被蔡先生拾得,李女士要求蔡先生歸還戒指或按原發票價格賠償,蔡某稱戒指經寄賣行鑒定為塑料戒指,他已扔進垃圾桶,無法返還,且自己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女士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照戒指原價賠償83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蔡某拾到李女士遺失的戒指,應當及時返還給李女士或交由相關部門妥善保管,但其卻將戒指拋棄,造成戒指滅失,而該戒指價值為8350元,對李女士主張按此價格進行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蔡某不僅擅自拿走戒指、給李女士尋回戒指增加障礙,還去鑒定,在誤判戒指價值的情況下直接將丟棄,損害李女士的權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滅失”的情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蔡某辯稱以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丟棄”,理由不能成立。
對於判決結果,也有網友表達不同看法。有網友指出:戒指雖是李女士遺忘於此,但蔡先生可以選擇不拿或者告知工作人員,他卻出於想獲利的心理,偷偷拾走並鑒定價值,結果在誤判情況下,扔掉戒指,李女士的損失就該他承擔”。
但也有網友認為,戒指遺失屬於李女士保管不當,蔡先生屬於拾得她人財物,在此案中需要承擔責任,但是不能承擔全部責任,遺失戒指的李女士也要擔責。”
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