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撿到一個手機,因為失主說話態度不好聽,小夥又把手機扔路邊,結果手機丟,失主將其告上法院,按原價索賠5988元,結果小夥真賠4000元,如果你遇到這種事,你會怎麼辦?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失主王先生稱,晚上喝酒喝多,第二天發現手機丟失,便讓一女性朋友幫忙聯系自己的手機。撿到手機的小夥接聽電話後,稱自己撿到此手機,但現在工作比較忙,雙方約定下午歸還手機。
王先生聽後可能認為是對方不想換手機,便讓另一男性朋友聯系小夥,要求他趕緊歸還手機,態度比較強硬。
而小夥一時分不清誰是失主,與對方解釋幾句,怎料對方說話很不客氣,表示:管這麼多幹嘛!不給我就報警!”
小夥聽後也十分生氣,就把手機丟在路邊後,直接走人。事後小夥接到民警的電話,並講述整個事情的結果,而民警告訴他,兩個給他打電話的人都是失主的朋友,現在手機已經丟,失主要求小夥賠償。
小夥懵,表示自己在哪撿的就丟在哪,自己又沒拿走,丟跟自己有什麼關系,當場拒絕賠償。
失主見小夥拒絕賠償,後一紙訴狀將小夥告發法庭,按照手機購買價格向小夥索賠5988元。
法庭上,失主認為小夥撿到手機,拒不歸還,還將手機丟棄,侵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而面對失主的控訴,小夥則表示,自己在哪撿走的就丟在哪裡,自己並沒有加重失主丟手機的風險,丟也跟自己沒有關系。即便是認為自己丟手機的行為不對,也不該讓自己承擔賠償。
法院怎麼判?
首先,《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316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小夥如果發現失主遺失的手機沒有去撿也就罷,一旦去撿,就產生保管責任。而如果在保管過程中,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具體到本案,失主雖然購買手機時花5988元,但是從失主提供的發票來看,失主已經使用3個月,故而法院綜合失主購置案涉手機時的市場價格、實際支出及折舊情況,參照主要二手網絡交易平臺價格,依法酌定失主的財產損失為4000元。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判決小夥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失主賠償手機款4000元,駁回失主的其他訴求,並判令小夥承擔本案25元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