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龍某與北京新東方迅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文書公開。文書顯示,新東方迅程公司訴稱,龍某作為高級技術經理無法獨立負責開發項目,在年度績效考評中被評為“C”,龍某自評為“在同級的安排下按時按量完成”,拒絕考評結果。
原告因龍某不勝任崗位,與龍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一直未達成一致,最終依據員工手冊規定與龍某解除勞動合同。
新東方迅程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其無需支付龍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龍某辯稱,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其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就勞動關系解除一節,原告提供的龍某在項目工作中存在推諉情況的往來郵件,並未明確顯示其所述情況,原告據此作出與龍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確存不當,因此應當向龍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龍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6萬元。
據悉,被告在離職前擔任技術中心業務系統研發部高級技術經理一職,屬高級人才,薪資標準為32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