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消息,浙江麗水一網友發文稱自己考研上岸後被公司辭退。他說,自己去年研究生初試後應聘一傢公司,試用期三個月且不交五險一金。
之前老板曾承諾自己即將轉正,自己也希望做這份工作到9月份開學。現在得知自己考上研後,公司以能力不足為由將她辭退並移出群聊。
當事人稱,希望公司能給付三個月的雙倍工資和補償金,公司隻答應給兩個月的工資和加班費。該公司一員工回應辭退該員工是因其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另一工作人員稱當事人工作還未滿三個月,他正在與當事人協商結算金額。
律師表示,許多HR認為,員工處於試用期,隻要單位對其表現不滿意便可以隨意辭退。然而,事實情況並非如此。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亦存在諸多限制。
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非過失性法定解除權,即在員工不存在主觀過失的情況下,基於某些勞動者自身的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欠缺必要條件,過錯性解除辭退試用期內員工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便屬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