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瓶單價過千的威士忌,從上海快遞至廣東,途中車輛意外起火,貨物全部損毀。消費者要求全額賠償,快遞公司表示隻能按照保價條款賠償2000元。損失到底由誰承擔?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這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快遞公司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註意賠償限額條款,酌情判決其賠償16萬元。
快遞被火燒
2021年6月,上海一傢貿易公司應客戶要求,將250瓶進口威士忌快遞至廣東。員工小李在某快遞公司的小程序上下單,當天,快遞員就到倉庫完成取貨,並現場出具《貨運簽收單》。
隨後,小李在線支付費用996元,包括運費980元、保價費16元,對應的保價金額為2000元。然而貨物在完成攬收後,並未如期送達,系統中的運單狀態從下單次日起,就停止更新。
眼看物流一動不動,小李聯系快遞公司,這才得知快遞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自燃,貨物已經全部損毀。關於後續賠償事宜,雙方爭執不下,貿易公司遂將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
貿易公司認為,在下單時,快遞公司沒有主動提示寄件人對保價條款進行確認,而是系統自動默認勾選,可見其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條款沒有法律效力,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價值及損失共31萬餘元。
快遞公司辯稱,貨物是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才損失的,這種普遍性風險無法避免,快遞公司不存在重大過錯;而且快遞按照重量收取運費,而非實際價值,所以推出保價服務,應按保價金額賠償2000元。
快遞公司被判賠16萬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快遞服務合同關系,快遞公司負有妥善保管並將貨物安全送達指定收件人的義務,現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限額條款是否適用,法院認為,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快遞公司作為提供方,理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予以說明,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本案中,原告在下單時,被告未主動提示其“閱讀並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而是由系統默認勾選,也未有證據證明被告采用其他方式提示原告註意,故被告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原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於法有據,法院予以采納。
同時,原告在寄遞貴重貨物時並未如實告知價值,也沒有選擇安全性更高的服務類型,其自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綜上,法院結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