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消息,11月11日,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外賣騎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最終一審判決外賣平臺、雇傭公司共計賠償劉某某傢屬150餘萬元。
據劉某某傢屬稱,2021年5月19日凌晨,劉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發疾病,因當時已是深夜,劉某某倒地數小時無人發現,最終因腦幹出血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身亡。
其傢屬稱,劉某某生前系某平臺外賣騎手,在外賣員送餐途中,平臺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騎手的實時位置。傢屬認為,劉某某出事時為深夜,隻有外賣平臺能夠掌握到其詳細位置,外賣平臺作為雇主,有義務關註雇員的實時工作情況,發現訂單異常時,應及時與送餐員取得聯系、解情況並施以救助。
被告外賣平臺運營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稱其公司與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外包服務合作協議》,送餐員的相關配送業務由某信息技術公司負責,要求追加某信息技術公司參加訴訟,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某間的法律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作為劉某某的雇主,應當積極履行用工主體責任。
本案中,劉某某的工作時間為凌晨,且同時配送多單,作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調配、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和跟進處理,以及在配送人員配送過程中異常情況的掌握和及時救助上,均存在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善之處,劉某某在配送過程中發病死亡,與其勞務活動存在直接內在聯系,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就平臺運營方公司而言,因其並未與劉某某簽訂合同,也未對劉某某進行勞務管理,不能認定劉某某與其公司之間建立勞務雇傭關系,因此平臺運營方公司不需承擔雇主責任。
但運營方公司作為平臺運營主體,能夠實時掌握劉某某的配送情況,對配送異常是可以及時發現、跟蹤及處理的,但顯然運營方公司在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跟進、處理機制上,以及將異常信息及時反饋給配送人員所屬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導致劉某某的異常情況未能得到及時處理,因此平臺運營方公司亦應當承擔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後,就劉某某而言,其對於自身身體情況應當有充分、全面的解,當感到身體不適時,應及時停止超負荷接單,以避免意外情況的發生。
最終,法院認定劉某某自身承擔10%的責任、平臺運營方公司承擔20%的責任,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7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