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關毒蜘蛛、毒蛇、鱷魚等異寵傷人事件屢屢發生,飼養異寵背後的安全隱患遠比我們想象的嚴重。野生動物野性難馴,如果作為寵物飼養,極易因為監管不善,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佈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的民事一審判決書。案件詳情為,2018年6月,陜西渭南,某二手閑置交易平臺名為“依某”的女孩通過平臺聯系邵某,先後兩次購買銀環蛇。
7月,依某被銀環蛇咬傷,其母親齊某將她送至醫院治療,後經評估為腦死亡,依某被接回,在傢中去世。依某父母故起訴該二手閑置交易平臺、銀環蛇賣方邵某、楊某、王某三人以及相關兩傢快遞公司,要求賠償150萬餘元等。
法院認為,根據“如無則不”的判斷標準,如果銀環蛇未交付給依某,則其不會遭受銀環蛇咬傷的損害結果。六被告與依某損害後果之間均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等。
對於此類案件,平臺方最常見的辯詞是,我隻是個中介,交易是買賣雙方自行達成的;賣方最常見的辯詞是,我又沒有強買強賣,而且盡到提醒義務;快遞企業最常見的辯詞是,我隻負責運輸,從外觀看不出運送物品是否違禁。
然而,正如法院所援引的“如無則不”判斷標準,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一個關聯方是無辜的。
快遞企業在兩組交易中,均實施接收裝有銀環蛇的包裹、進行運輸並向楊某某投遞的行為。也正因為快遞企業隻送不審或至少未有效審驗,才使違法交易銀環蛇形成完整閉環。依《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快遞企業建立、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既是為應對快遞過程中已知、未知的不合理危險,更是其法定義務。
綜合事實和法律,法院認定六被告在兩組交易中分別實施銀環蛇網絡交易服務、出售、交郵、運輸、投遞的不法行為均有過失,具有可歸責性,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