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12月26日消息,好心讓他人搭乘便車,結果發生事故,提供便車的車主需要擔責嗎?據報道,近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件。
報道稱,李某與顧某在同一公司工作,一天下班後,看到通勤車遲遲不來,顧某邀請李某搭乘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回宿舍,李某同意。
但在行駛途中,顧某變道時和另一輛也在變道的轎車相撞,兩人均在事故中受傷。
交警認定,顧某與轎車司機負同等責任,李某無責。
此次事故中,李某治傷花費六萬餘元,李某還要求顧某、轎車司機和轎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
但另外三方都認為李某作為成年人違規搭乘電動車,應該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最終李某將三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某搭乘他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損失經認定達二十餘萬元。
事故雖由小葛與顧某負同等責任,李某無責任,但李某確實存在違規搭乘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但會對車輛行駛產生影響,且與自身受傷亦存在因果關系,故李某對自身損害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顧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剩餘10%的損失則由李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