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消息,浙江天平公佈一起案例,探討物業根據業主管理公約對小區違規停車進行管理是否侵權?
據解,浙江衢州某小區,前幾年建成後,地面停車位僅有20餘個,遠遠滿足不全部業主的停車需求。
2019年,物業根據部分業主建議,制定《小區車輛管理公約(試行)》,結果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贊成。
公約規定,小區地面停車位先到先得,停滿後,有車庫的業主需將車輛停入地下車庫,無車庫的業主需自行駛離小區。
對小區內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將進行文明勸阻,勸阻後仍不配合,報綜合執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門處理,類似行為累計三次的,刪除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等。
管理公約實施後,有幾名業主在小區地面停車位已滿的情況下,堅持將車輛駛入小區並多次不文明停車。
經數次勸導無效,且明確拒絕簽署文明停車承諾書,結果被物業刪除小區閘道口車輛自動識別信息,失去車輛自由進出小區的便利。
業主以通行權受侵犯為由向衢州市衢江區法院起訴物業公司,結果被判駁回。
衢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業主在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業主管理公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這幾位業主之所以失去進出小區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擔文明停車的義務所致,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