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近日他們審理一起因微信群互罵導致的人格權糾紛案。據介紹,孫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區業主,一位是鋼琴老師,一位是業主委員會監事會的成員。
2020年8月,業主群有業主對業委會公共收益不公開、不公示提出質疑,孫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裡發生言語沖突,而後因為各種事件雙方矛盾加劇,多次在各個微信群、QQ群展開罵戰。
隨後甚至還發生當面沖突,被民警將帶回派出所內調解,因調解未果,孫某某遂將王某某起訴到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裡向自己道歉並賠償損失。
王某某也向法院提交反訴狀,稱原告孫某某應向自己進行公開的書面道歉,並賠償自身各項損失。
雙方各種群聊對罵的證據打印出來,都足足有兩、三厘米厚。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內向原告孫某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在相關微信群進行公開,並賠償各項損失;限反訴被告孫某某十日內向反訴原告王某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並在相關微信群進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