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內辱罵同事 被判侵犯名譽權


因懷疑同事泄露自己的行蹤,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內辱罵同事。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侵權糾紛,認定王某侵犯他人名譽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對方醫療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

“在微信群內發表不當言論甚至辱罵他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主審法官榮慧表示,網絡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使用微信群、企業釘釘群等網絡通信工具時,要對自身言行負責,自覺規范網絡言行。

王某是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兩人在一起共事多年。2022年1月,王某到張傢口出差,被人跟蹤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他懷疑黃某泄露自己的行程信息。

幾天後的公司例會上,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王某公開稱自己被跟蹤並推測是公司內部人員泄露行程,言語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黃某。隨後他還要求其他部門領導對此發表意見,明確誰是“內鬼”。其他人員對此進行附和,黃某則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為自證清白,黃某“以死證明”,當場摔碎玻璃器物來割傷頸部,後被送往醫院。

此後,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對黃某進行言語辱罵。

法院審理查明,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先後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傢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發表“損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漢奸”等內容,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引發多人在群內附和並相繼發出“漢奸”“內鬼”“叛徒”“黑惡勢力”“鋤奸”等內容。

因不堪其擾,黃某曾在群內發送個人聲明圖片截圖,表明自己並不存在群內討論的相關情況,會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但王某並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內發表相關言論,引發討論。深受打擊的黃某一度情緒低落,經醫院診斷,黃某存在重度抑鬱情緒。

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自己的名譽,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幹擾,遂起訴至東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言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並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公司的領導,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行蹤系被黃某泄露的情況下,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並使用“內鬼”等字眼,導致其他與會人員亦對此進行附和,該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之後,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發送文件,稱“二黃偽造國傢機關公有住房文件”“獲得高點數收益,並接受對方禮品”“揭秘集資騙局”,並以“漢奸”“邪不壓正”字眼指向黃某,上述行為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對於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法院認為,普通大眾不同於明星等公眾人物,普通大眾的社會評價主要來源於其生活、工作環境中的人員,王某發佈消息的微信群為兩人的單位工作群,人數較多,且事實上已經造成其他人員隨王某的言論而產生負面評價的後果。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判決王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傢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溝通平臺微信群中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21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榮慧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不僅發生在現實社會,還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從現實空間擴展至微信群這一網絡空間,導致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王某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發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網絡空間也記錄著公民的言行舉止,言行不當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榮慧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治日報記者 張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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