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關系產生矛盾,在個人朋友圈發佈不實信息泄憤的話,可能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安徽合肥。陳某某與祝某某系前同事關系,因在工作中產生積怨,2022年4月,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段辱罵、誹謗祝某某的文字。
雖然在該條朋友圈發佈短短8分鐘後,陳某某即在熟人勸說下刪除,但二人微信朋友圈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領導也關註到此事件,致使祝某某在工作單位當中的評價降低,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幹擾。
祝某某因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朋友圈文字用語表述事實上實施對祝某某的侮辱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對祝某某的名譽侵權。
判決被告陳某某在其朋友圈發佈道歉聲明(發佈時間不得少於三天),並賠償原告祝某某的精神撫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