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組本是為群體交流和溝通提供便利的信息化工具,但隨之而來的是微信群所引發的侵權案件糾紛日益增多。在微信群隨意罵人,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據白鹿視頻報道稱,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韓某為替朋友出氣,在微信群裡辱罵同村居民,辱罵時間長達5分鐘,語言粗糙,氣焰囂張。同村居民認為韓某此舉給自己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隨即報警。
接警後,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及時固定證據,並依法將韓某傳喚到派出所。韓某對其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韓某因故意辱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300元。
對此專傢表示,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讓大傢可以隨時隨地分享自己的心情和觀點,但也容易造成一些網友一時沖動就發表不當言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所以,大傢在網絡中實施相關行為,發表言論時,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
相關律師也重申,大傢不要為一時泄憤,在微信群發表侵害他人名譽的不當言論,即便罵別人,嘴上占便宜,但是侵犯他人名譽權,也有可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之前廣州互聯網法院的兩起案例引發關註。一起是微信群主對群成員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後,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準”,其中一條就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很多網友對判決中的“慢作為”“不作為”產生疑惑。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李朋解釋,“慢作為”是指群主反應不及時,“不作為”是指群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在該案例審理之後,很多網友表示“恐慌”,不明白為什麼群主要承擔責任。專傢表示,群主作為討論平臺的建立者,具有維持討論秩序和言論秩序的義務。群主對於群聊中的違法或不良信息,應盡到“註意義務”和“管理義務”。“你隻要盡到義務,也不用擔心有什麼過多的責任。”在這兩起案例中,不僅是互聯網群組問題,還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對於建群的物業公司來說,具有雙重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