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內罵戰持續一年多,最後還大打出手?近日,湖南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據天心區人民法院消息,孫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區業主,一位是鋼琴老師,一位是業主委員會監事會的成員。
法院微信公號截圖
從群內“互懟”到當面沖突
2020年8月,業主群有業主對業委會公共收益不公開、不公示提出質疑,孫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裡發生言語沖突。
後因孫某某將其住房改為商用開培訓班,王某某作為業委會成員配合相關單位取締非法住改商,雙方矛盾進一步加劇,多次在各個微信群、QQ群展開罵戰。
2021年10月,孫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傢裡上門騷擾、錘擊其房門;2021年11月,王某某與孫某某發生沖突。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內調解,但雙方情緒都比較激動,調解無法達成。鬧上法庭!雙方對罵證據有點多……
因調解未果,孫某某遂將王某某起訴到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裡向自己道歉並賠償損失。
王某某也向法院提交反訴狀,稱原告孫某某應向自己進行公開的書面道歉,並賠償自身各項損失。
兩、三厘米厚的雙方對罵證據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此案原被告雙方在各類群中的言論均有明顯系低俗且具有貶損性評價、公然醜化他人人格的詞匯,對相對方進行侮辱誹謗。雙方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相對方的名譽產生不利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在客觀上通過文字、言語對相對方進行侮辱並實施損害其名譽的行為,對相對方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其他業主對其產生不良評價,因此原、被告雙方的上述言論均應作否定性評價,均構成名譽侵權,故原、被告雙方要求相對方進行書面道歉並在相關微信群公開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內向原告孫某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在相關微信群進行公開,並賠償各項損失;限反訴被告孫某某十日內向反訴原告王某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並在相關微信群進行公開。微信群、朋友圈都不是“私人空間”
記者搜索發現,近些年,類似案例並非個例。罵人者不僅心情受影響,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如果微信群裡出現罵人的行為,群主“慢作為”或“不作為”也可能要擔責↓
有法官曾提醒,通常來說,無論是微信朋友圈還是微信群,都並非是“私人空間”,在使用時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值得註意的是,即使發佈的言論本身有事實依據,也不能據此隨意侮辱謾罵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