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一名微信群成員因在群聊中發表“捂嘴笑”的表情包而被另一成員起訴侵犯名譽權一事引起關註。據悉,群成員李某和張某均為微信群的群友,該群約有130人。
張某指控李某在群聊中使用侮辱性語言並配上相應的表情符號,如大笑、捂嘴笑等,對他的名譽權造成侵犯。然而,在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某雖然言語不當,但並未達到讓張某的社會評價受損或者降低的程度。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判斷某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時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發佈信息或陳述存在侮辱誹謗、行為人具有過錯等。
此案中,李某雖然在群聊中使用調侃他人並配上“捂嘴笑”的表情包,但沒有導致其社會評價下降的後果。因此,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稱,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時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信息發佈存在侮辱誹謗以及行為人具有過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