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上看到過許多掛在我名下的作品,其實都不是我寫的。”近日,中國當代作傢、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莫言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發篇名為《莫言:這些作品真不是我寫的》文章。他在文中提到,包括《酒色賦》《你若懂我,該有多好》《莫言說》等在內的一些網絡熱轉詩詞金句均非其所寫。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他還收到過《你若懂我,該有多好》被選入某大學教材後出版社寄來的400餘元稿費。
莫言並非被偽名言傍上的第一位名人,近年來,魯迅、楊絳、張愛玲、白巖松等一大批名人頻頻“中招”。
近日,多名專傢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偽名人名言”大行其道,其危害不容小覷,應多管齊下,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強化平臺註意義務、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偽名人名言”現象的發生。
虛假語錄層出不窮
破壞網絡傳播秩序
網上那些“偽名人名言”,魯迅先生“被署名”的尤其多,由此也衍生出一系列調侃的表情包。“網上95%的名人名言都是瞎掰,包括這句——魯迅”“如果拿不準一句名言是誰說的,就說是魯迅說的”……2019年,“魯迅說過的話”檢索系統上線,不少人去驗證後大呼:“原來我被騙這麼多年”。
2013年楊絳先生即將迎來102歲生日之際,《楊絳百歲感言》在網絡上被熱傳,一時間不少人信以為真,楊絳作品版權所屬的人民文學出版社問詢楊絳本人之後在官微辟謠。2016年,楊絳先生去世之後,同款語錄再次熱傳,不過這次是手寫體版本。人民文學出版社第一時間澄清:不管是文字內容還是筆跡,都不是出自於楊絳。
資深媒體人白巖松曾表示,網上流傳著不少署名為“白巖松”的言論甚至語錄,大部分都不是自己說的。他的著作《白說》封面上有這樣一段話:“我沒開微博,也沒用微信。隻能確定這本書裡所有的話,都是我說的。”
實際上,這也並非莫言第一次打假。此前,對於一些冒名作品他曾多次發微博澄清。但讓人無奈的是,這些偽金句、假語錄當下仍在一定范圍內流傳。
在呼籲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今天,為何有那麼多人如此“慷慨”,將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名字?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分析說:這個現象從實質來講,是有人要蹭名人知名度。普通人發表觀點、文章很難引起那麼大的關註度,於是有些人去模仿名人作品的風格或手法,以假亂真,進而博取眼球,獲得流量、經濟利益等。他認為,這種行為違背著作權法立法宗旨,破壞文化秩序。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玉燁教授告訴記者,被虛假署名的人往往是社會名流,或者說在某一領域有影響的人。如今,不少人有迷信名人的心理,在網上看到某句話是某某所說,可能會隨手轉發,以訛傳訛。進一步來說,“偽名言”的存在也危害網絡傳播秩序。
打假不能僅靠聲討
多個主體應當擔責
“偽名人名言”常常給名人本人帶來很大困擾。
莫言說:“諸如《我隻對兩種人負責——我生的與生我的》等名言警句,均非我作,但有些人據此批評我的三觀,對此我隻有哭笑並嘆息。”
正所謂,“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偽名人名言”的打假也是如此。對於這些時不時在網絡上冒出的“偽名人名言”,除輿論聲討外,冒名人、網絡平臺、出版社等主體是否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呢?
北京元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亞西律師認為,冒用名傢的名字杜撰“名人名言”或編造作品,是一種冒名行為,侵犯被冒名人的權利。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因此,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發表言論或作品,可能侵犯被冒名人的姓名權。
黃玉燁告訴記者,假借他人名義發表作品、傳播作品,背後通常是利益的驅使。這種行為違背被署名人的真實意願,在著作權法上來說,侵犯其署名權,對其聲譽也可能造成損害。比如說有人根據“偽名言”指責名人,如果說“偽名言”的內容違法違紀,對名人的影響會更大,還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要停止侵權、恢復影響、賠償損失等。
“在網上假借他人名義發佈作品的行為,以及在現實中制作虛假語錄並且進行傳播的行為,都屬於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為,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根據其情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黃玉燁說。
至於說網絡平臺是否要承擔責任,馮曉青說,根據我國民法典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平臺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平臺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如果是很明顯的侵權,則還要適用“紅旗標準”。馮曉青解釋說,所謂“紅旗標準”,是指當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況,卻采取“鴕鳥政策”,假裝不知,則同樣能夠認定其至少“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
黃玉燁說,對於網絡平臺來說,逐一去審查海量信息的真實性、作者是否有授權很困難,所以才有“通知—刪除”規則,在平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提供“避風港”。但對於出版社來說,一直都要求其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
關於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涉及假冒他人作品,出版社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問題,馮曉青說:“通常來說作者和出版社之間是一種法律上的許可關系,二者之間有合同,其中明確規定作者要保證自己是提供給出版社作品的權利人;如果因為出版該作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民事權利,由作者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即便如此,出版社仍然要承擔合理的註意義務,否則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權利人可起訴維權
平臺應盡註意義務
現實中,一些“被署名”的作者已經去世,這也使得編造者肆無忌憚。
馮曉青提到,對人格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繼承人無法繼承人格權,但可以對其進行維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王亞西說,因此,已故名人的近親屬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冒名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那麼,如何有效防范“偽名人名言”這一問題發生呢?
馮曉青建議多元共治,多管齊下避免“偽名人名言”現象的發生。在法律制度層面,完善司法解釋,增加可操作性。從行政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可以對相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公佈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強化對名人署名權等權益保護,開展版權執法等專項行動。對於權利人來說,不能放任這種現象發生,及時固定證據並起訴侵權行為。
黃玉燁認為,目前立法上還是比較全面的,未來預防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需要從兩方面來著手,一方面是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要得到保護,權利人被侵權後去法院起訴維權,其合理訴求應該得到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對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審判結果的宣傳,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讓尊重他人的姓名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成為自覺。
此外,平臺也要盡到更高的註意義務,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以後,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於重復侵權行為,要主動采用技術過濾措施,避免同樣的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署名權的核心在於建立作品與作者之間的‘溯源性’,此前魯迅博物館建立的“魯迅說過的話”檢索系統不失為一種保護署名權、遏制冒名行為的方式。”王亞西說,要強化出版社、平臺等的責任邊界,加強其合規意識,對發表、出版的作品進行權利清潔性檢查,發現侵權及時下架,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