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在路上行走時突然被一隻從高空飛落的公雞砸傷。事後,鄧某某發現公雞的飼養人黃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公雞飛出陽臺撞傷他人,因此要求黃某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樂昌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黃某作為公雞的飼養人,疏於管理並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公雞傷害鄧某某,因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鄧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嚴格遵守飼養動物管理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類似的安全事故發生。
因此,根據法院的判決,公雞傷害他人的責任應由公雞的飼養人承擔,並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