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是公司的行政人員,2021年在工作期間,同事H小姐在茶水間清洗玻璃杯時擰不開杯蓋,請求W先生幫助。W先生在幫助擰杯蓋時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被玻璃割傷,隨後前往醫院治療。W先生申請工傷認定,浦東新區人社局調查後認定其為工傷。公司不服此決定,提起行政復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也支持這一認定。W先生認為幫助同事是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則認為其受傷與工作無關。
最終,區政府決定維持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認為W先生在工作中因幫助同事而受傷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