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陸某在一次加班後騎自行車回傢途中,不慎掉入施工造成的坑中,導致牙齒脫落和松動。由於施工單位未在施工路段設置標識,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並賠付陸某5000元經濟損失。蔚縣法院認為陸某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但當他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時,人社局卻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
人社局的理由包括陸某未能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未能證明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陸某不服此決定,認為人社局對法律的理解有誤,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的事故屬於一般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且其提供的《情況說明》並非由法定部門出具,人社局的事實認定清楚,因此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陸某隨後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同樣認為陸某未能提供足夠的法律文書來支持其工傷認定的主張。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時,應認定為工傷。然而,陸某未能提供必要的法律文書,導致其工傷申請未獲人社局認定,法院亦未支持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