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電動車為日常出行提供極大的便利,但是一些車輛日常缺乏維護,用戶在使用時,可能會出現意外傷害事故。如何判責,也成為用戶和平臺都需要關註的事。
據報道,2022年某日晚,大學生卓某某在學校附近的地鐵站外,手機掃碼開鎖後,使用某品牌的共享電動車。
結果,騎行一段時候發現車輛情況不對,車輛速度異常且剎車失靈,為避免造成事故,行進200米後,卓某某連人帶車摔進路邊綠化帶,車輛才得以停住。
卓某某當場報警,並被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腿部多處受傷,因摔傷影響日常學習和生活,卓某某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治療和休養。
事後,交警出具證明:因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原因摔入綠化帶,導致卓某某受傷,綠化及其車輛受損。”
該共享電動車片區負責人也認定該車輛確實存在故障。卓某某與電動車的所有者上海某公司就該事故賠償擔責問題多次溝通,該公司數次回避且以車輛不存在安全問題以及投保保險等理由拒絕賠償。
為此,卓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754.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卓某某使用平臺共享電動車,同時已實際進行扣費消費,故二者間的車輛租賃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該公司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駛要求的相應車輛。
該公司提供的電動車存在故障導致卓某某受傷,且該公司未舉證卓某某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等情形。
故該公司應賠償卓某某因本案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即醫療費2421.56元、交通費18.19元、住宿費139元。其他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均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