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消息,據拇指視頻報道,山西太原王女士試用期期間因給客戶倒水倒太滿被開除。
王女士表示,自己是2月入職的綜合文秘崗,經理在倒水事件的次日稱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自己拒絕主動離職後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詢問原因被告知是因為給客戶茶杯中添水太滿。
公司在入職前未告知考核標準與條件,也未進行過崗位培訓,卻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寫自己未按照培訓要求履行工作職責。覺得這個開除原因很荒謬,工資還沒結清自己便被移出工作群。
律師表示,雖然王女士在試用期,公司的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也不得隨意任性地解除,這是法治對企業的要求,企業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標準的情形。
按照律師的看法: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公司需要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證據予以證實。
但是山西這傢公司提出的辭退理由站得住腳嗎?倒水太滿”是個主觀的評論而非客觀的認定。若公司無法提供其它證據佐證,則必然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