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理想ONE促銷以及停產一事,剛提理想ONE的車主維權愈演愈烈。多位理想ONE車主前往理想汽車門店,車身拉橫幅維權。據維權車主介紹,他們在幾月前買理想ONE時,反復向銷售求證後得知,近期理想汽車沒有新車和促銷計劃。但是他們提車後,發現理想ONE全國有2、3萬元的優惠,且理想ONE將於10月份停產,換代車型L8將發佈。
接受不新車剛買就貶值,且成為絕版車的車主,開始向理想汽車維權。那麼,如果以“銷售欺詐”將理想汽車告上法庭,能夠得到賠償嗎?
事實上,這也不是理想ONE車主第一次因為新款車型發佈而維權,早在去年5月份,理想汽車推出2021款理想ONE時,因為價格上調一萬,但配置和輔助駕駛系統軟硬件大增,也導致不少車主維權。
甚至有車主直接起訴理想汽車,要求官方做出賠償,但無奈以失敗告終。
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一則判決文書顯示,原告娜某將被告理想智造汽車銷售服務(大連)有限公司、北京車和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她於2021年3月8日與理想公司簽訂購買協議,購買理想ONE 2020款車型,在購車前,娜某與理想公司銷售多次確認今年是否會出新款的汽車,銷售明確告知在2022年前不會出新款。
但2021年5月25日理想汽車發佈理想ONE 2021款車型,就2020款的基礎上增加軟硬件多達六十多項更新升級,且售價隻比2020款多1萬元。
原告認為,理想公司的做法實為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目的是讓消費者原價購買其老款汽車,原價清理已生產的老款汽車庫存。
基於此,原告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原告與被告理想公司簽訂的《理想汽車購買協議》;2、判令兩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32.8萬元;3、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三倍購車款98.4萬元;
理想公司辯稱:我公司從未告知過原告“在2022年前不會出新款”,不存在原告陳述的“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構成欺詐”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車和傢辯稱:理想汽車在2021年5月25日發佈新款車型完全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本案原告未能購買到新品,自感未能享受到新品的“性價比”,導致心理不平衡而提起的訴訟。
本案糾紛與民法典合同編上“欺詐”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欺詐”相距甚遠,原告認為被告存在銷售欺詐的行為純屬主觀臆斷,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認為,理想汽車新款的上市計劃屬於理想汽車內部的商業決策計劃和商業機密,此類信息是否向消費者披露以及何時披露,法律並未給予明確要求。
理想汽車發佈、上市新款車輛是一種相對宏觀的市場決策,一般常理也不會基於某個消費者的購買行為而確認。
在新款車輛發佈上市前,理想公司僅作為汽車銷售公司並未被提前告知新款車輛的上市計劃是存在的。
對於買賣雙方而言,新款車何時發售屬於未知狀態,理想公司的銷售人員在對外銷售車輛時也無法完全掌握消費者的消費心理。
從原告提交的與理想公司銷售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也可得知在新款車發佈前,銷售人員也不清楚車輛將要出新款車的情況,理想公司在銷售過程中並不具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
理想公司銷售給原告的車輛也並非質量存在問題,基於此,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後,原告娜某不滿一審判決,將理想公司、北京車和傢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娜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如果理想車主將理想汽車訴至法院,需要就理想汽車存在欺詐的故意及損害事實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而根據理想車主的說法,在購車時理想銷售人員僅僅隻是口頭承諾,如果未將該承諾寫進購車合同中,則很難判定理想汽車存在銷售欺詐行為。
以此前判決來看,此次理想ONE車主維權,也很難在司法層面獲得支持。但是對於理想汽車而言,臨近停產且新車發佈時,才公佈相關信息,此舉也導致剛提車的車主受到重大損失,因而維權也是理所當然一事。
反觀傳統車企,一般會提前一年公佈新車發佈及換代信息,期間還會對老款車型開展促銷政策,買新買舊全由車主自行決定,而在此方面,造車新勢力還需多向傳統車企學習,對老車主厚道一點,少點套路,才能牽手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