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遇到各種各樣的意外,如果造成人身損害,有的責任要他人承認,但有的則需要自負。
據荔枝新聞報道,2021年6月12日,65歲的李女士快速沖進即將關門的地鐵,結果隨身攜帶的拖車被夾住。她用力拉拽拖車時,不慎導致腰椎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司法鑒定),花費醫療費2.8萬多元。
對此,李女士認為無錫地鐵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攻擊22萬多元。而地鐵公司方面則認為,李女士在警示燈閃爍時冒險進入車廂,不恰當拉扯拖車而受傷,應自擔責任。
去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地鐵公司已盡安保義務,無需擔責。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無錫梁溪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指出,地鐵公司通過張貼安全警示標識、軌道交通守則、並且設置一個合理的關門流程,應當說已經盡到可預見的預防措施。李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安全標識,忽視自身的安全註意義務,由此產生的後果應自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