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消息,出門在外要遵守規則,否則就得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航空公司拒載乘客引發的人格權糾紛上訴案件,二審最終判決駁回乘客夏女士(化名)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的訴請,維持原判。
在2022年7月,女子帶著自己的女兒在上海浦東機場準備飛香港,不過在辦理值機手續時,因未找到入境簽證,導致無法辦理值機,後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通過網絡下載本人的入境簽證,然而她女兒的簽證未能順利下載。
等待的過程中,夏女士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甚至肢體沖突,後女子在行李箱內找到自己和女兒的簽證,但此時已過值機時間,遂改簽航班。
隨後航司工作人員當面交給她一份《拒絕運輸通知》,說明公司拒絕夏女士登機以及運載她的行李,而且以後也將拒絕她搭乘該航空公司運營的所有航班。
女子表示無法接受,於是在微博頻繁發文,言辭激烈表達不滿,並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女子因自身疏忽大意導致登機手續難以辦理、出行延誤之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航空公司基於夏女士情緒狀況與行為表現作出拒絕運輸的決定,符合航空運輸安全基本流程,因此駁回夏女士的全部訴請。
女子不服,遂上訴至上海一中院,稱航司服務意識淡薄,才造成矛盾升級,航空公司對其實施永久拒載,侵犯其人格尊嚴和出行自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
航空公司認為,拒載是因為夏女士有過激言行在先,絕非刻意針對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載決定並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過公司的官方網站、社交媒體公眾號、電子郵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載的正式申請,航空公司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過取消拒載申請,而隻是反復提交投訴索賠信函。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夏女士當時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個人情緒,當場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發生語言和肢體沖突,客觀上確實構成航空公司可據以拒絕運輸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張航空公司是出於侵犯其人格權的故意而作出拒載決定,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從夏女士在事後連續在網絡平臺發文等一系列言行來看,不可否認其仍然陷於與航空公司對立的情緒當中,這不僅無助於化解雙方矛盾,反而又進一步強化航空公司對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機”的觀感。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續性拒載決定,亦有相應的事實基礎,故一審判決駁回夏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二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