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除“反壟斷”和“網絡安全審查”,知網還需面對第三個關鍵詞:“訴訟”。作為其中的典型樣本,陳漸等19位作傢分別針對知網密集發起的訴訟,試圖在數字時代,為紙媒時代遺留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爭議的解決,再打開一個突破口。
這一系列案件,共同的核心爭議是如果知網隻取得雜志的授權,是否依然侵犯作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若確認侵權後,應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8月8日,陳漸在接受財經E法采訪時表示,他們在當日已收到法院傳票,庭前調解階段結束。其中作傢朱雀已收到法院傳票,他的案件將在8月24日下午率先開庭。
此前的5月23日,陳漸在微博發文表示,包括他在內的15名作傢聯合起訴知網,並稱知網未經作者授權在其網站上發佈原創作品,嚴重侵犯創作者著作權,已委托律師向北京互聯網法院遞交起訴狀。
伴隨事件在網絡上逐步發酵,後續有4位作傢加入維權隊伍,目前共有19位作傢分別向知網提起訴訟。據陳漸介紹,目前19位作傢的索賠金額共計700餘萬元。
8月9日,知網在給財經E法發來的獨傢書面回應中稱,知網和涉事的189傢雜志社均簽署有合作協議,且涉及的文章均是在協議期內收錄的。
據知網稱,通過雜志社取得雜志中文章的授權並通過雜志社轉付作者稿酬是目前數字出版傳播行業通行的做法,但現在知網也在探索直接與作者簽署授權的模式,從而最大化保障作者利益。
知網還稱,希望能夠獲得作者的諒解,並將直面授權中存在的問題,願意承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01
作傢認為被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發起這次維權,源於一次無心的檢索。
2021年12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退休教授趙德馨起訴知網擅自收錄其論文,最終獲賠70多萬元。此事引發關註後,陳漸也嘗試在知網上檢索自己的名字,沒想到,他在知網上看到自己的小說《五陵·帝世紀》。
據陳漸介紹,這部小說自2008年在《飛·奇幻世界》雜志上連載,後來由鳳凰出版社整理出版,“我很明確當時沒有授權該雜志,允許他們讓知網刊登我的稿件。”
陳漸在起訴書中稱,2009年4月以來,知網陸續發表涉案作品《五陵·帝世紀》,共計88萬字。知網未經陳漸同意,允許用戶在線閱覽和下載,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發起訴訟中的19位作傢,有著相似的境遇。他們在接受財經E法采訪時均表示,知網在未經作者本人同意下,收錄其作品,涉嫌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據這些作傢介紹,知網涉嫌的侵權行為持續十多年,有些作傢被侵權的文章多達數百篇,有些人的被侵權作品累計超過400萬字。作傢連諫是後續加入維權隊伍的人,早些年她曾多次發起過侵權訴訟,後依然發現知網上收錄近400篇她的文章。
陳漸等作傢在準備起訴資料時還發現,還有一些作品,作者並未向某些雜志投稿,在被這些雜志非法轉載後,也被知網收錄。“由此可見知網對其版權來源根本不加甄別。”陳漸說。
企查查App顯示,知網運營主體《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涉及的民事案件共有2454起(作為被告占比近89%),其中有1380起涉及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785起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圖說:知網涉及的訴訟情況截圖 來源:企查查App
暨南大學特聘教授孫遠釗在翻閱數百份涉及知網的著作侵權訴訟案判決書後,對財經E法指出,在這些案例中,知網幾乎全遭敗訴。總結相關法律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判決,基本可以確定,知網及其相關企業並不擁有對其收錄的各個單篇文獻的著作權,也可以推定其沒有獲得原始單篇作品的作者或權利人的合法許可。知網至多隻擁有對其數據庫的組織、篩選和編排等“稀薄的”匯編著作權。
以知網為代表的數據平臺因版權爭議引發的相關案件頻發,其大背景是數字時代,信息傳播方式的變革。
北京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翔翔分析稱,一方面是數字時代,網絡傳播日漸成為作品傳播和用戶獲取知識的主要途徑;另一方面,網絡傳播復制的便利性,也使得侵權盜版更易發生。
02
紙媒時代遺留的爭議
據陳漸回憶,知網在當年是通過和雜志社簽訂合作協議,從而獲得雜志上刊載的文章相關權益,但此舉並未經過作者本人知悉和同意。“我們一致認為,作者投稿雜志,是授予其一次性在紙媒發表的權利,未經另行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仍歸作者本人所有”。
陳漸在微博中表示,發起起訴的作傢一致認為,知網必須對其當年的“野蠻生長”行為進行規范與整改,同時必須對其數據庫裡版權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徹查。
在陳漸等作傢正式對知網提起訴訟後,知網下架涉案作傢的作品。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輝告訴財經E法,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主要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前者主要包括發表、署名、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等四類權利,後者則包括復制、發行、出租等權利,此次知網案中所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屬於財產權。
王輝分析稱,判斷知網是否侵權的核心在於兩份合同的內容:雜志社和作傢簽訂的協議,以及知網跟雜志社的合同。隻有當兩個合同都存在,且均取得授權的情況,知網方不構成侵權。“就是既需要作者授權給雜志社可以在網上傳播,也需要雜志社跟知網簽訂協議獲得雜志上作品的網絡傳播權”他強調。
那究竟三方的版權關系如何?
最早發佈陳漸作品的《飛·奇幻世界》雜志於2013年6月正式停刊,目前已無法聯系對方。知網對財經E法的回復中,解釋知網與雜志社,以及作者的版權關系。
知網稱,其通過與雜志社簽約,獲取出版的雜志及雜志中文獻的著作權許可,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而雜志社通過在期刊或者網站上刊登版權聲明(稿約許可)、與作者簽署版權轉讓/許可協議取得作者許可,並按照版權協議、版權聲明或稿約中約定的稿酬方式向作者支付報酬。
知網方面解釋,因數字出版行業面對海量的文章及海量的作者,一一向作者直接取得授權確有困難,且作者與雜志社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因此通過雜志社取得雜志中文章的授權,並通過雜志社轉付作者稿酬,可以說是更為可行的辦法,這也是目前整個數字出版傳播行業通行的做法。
但知網同時承認,因為數據庫收錄的文章海量,發表時間跨度大,“在訴訟中也發現有雜志社未按照我方要求獲得作者授權,對此我們正在核查整改,避免以後出現此類情況”,知網同時表示,對於確認未獲得授權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3
“一攬子”版權聲明有效嗎?
在作者未與雜志社簽訂授權合同的情況下,雜志社一般會刊登“一攬子”版權聲明,主張可獲得作者在網上傳播其作品的權利。
知網具體介紹,與他們簽訂合作的雜志社,通常會在版權頁、征稿啟事、稿約、網站顯著位置刊登版權聲明。聲明內容為,雜志社許可知網將雜志全文進行電子與網絡傳播,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雜志的稿酬由雜志社一次性支付,若有異議,請作者來稿聲明,雜志社將做適當處理。
但這樣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馬翔翔指出,“一攬子授權”並非合理合法,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馬翔翔認為,雜志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單獨、明確的授權方可,“隻有在明確單獨許可的前提下,再去談‘版權許可費’‘版稅’,才能達到尊重權利人和知識傳播的平衡”。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簡稱“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也認為,期刊雜志的相應聲明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此前文著協會員起訴知網,並獲得勝訴的判決,法院均駁回知網援引期刊的版權聲明或稿約的抗辯理由,即期刊的單方聲明不足以證明從作者處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及轉授權,從而未支持知網關於間接取得作者授權的主張。張洪波指出,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認定知網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並且消除影響。
馬翔翔認為,網絡傳播已不再是其發展初期作為紙媒補充者的角色,已成為獨立的傳播方式,甚至已在很多場景取代紙媒。因此,對於網絡傳播的授權,不應被認為是紙媒授權的延伸,而應構成著作權權利人的新的、單獨的授權,“這個授權應當是明示而非暗示的。”她強調。
04
700萬元的索賠金額高不高?
如果法院判定知網構成侵權,緊接著就需審定損害賠償,這也是19個訴訟的核心爭議之一。
在陳漸提出三項訴訟請求中,除要求判令知網停止侵權行為,還要求知網向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53萬元,同時承擔相應的訴訟費。據他介紹,19位作傢共計向知網索賠達700餘萬元。
700多萬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韻團隊代理這19起案件,他以案件已進入司法流程不便接受采訪為由,婉拒財經E法的采訪。
國傢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定,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是每千字80元至300元。陳漸介紹,19位作傢中的17位是按照千字300元的標準提出索賠。“我和另一位作傢,認為知網屬於惡意侵權,對知網提出基礎稿酬兩倍的賠償主張”。他說。
陳漸依據標準是2020年4月頒佈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其中規定,除在原創作品按照每千字80元至300元基本賠償標準計算外,侵權情節嚴重的,酌情提高一至五倍確定賠償數額。
《著作權法》第54條亦有規定,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在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情節嚴重”包含五種主要情形: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被訴行為影響較大、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後被訴行為仍持續、重復侵權或變相重復實施相同被訴行為、侵權獲利數額較大等。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對財經E法評論說,這個計算標準“較高”,因為19位作傢中的大多數是直接按照版權局規定的最高標準起訴。他預計,法院可能會為這批案件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
而在孫遠釗看來,無論如何,“700多萬恐怕金額太低”。他認為,損害賠償絕不隻是付筆稿費而已,還應按照《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和《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以下的規定來處理,法院最好能透過當事人的舉證來審酌,而不隻是簡單的適用法定損害賠償。
同期,已有按更高計算標準起訴知網的案例出現。
8月4日,湖南作傢蔡建文起訴知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在長沙開庭。蔡建文表示,知網未經許可擅自將其創作的60篇作品上傳至互聯網,由於作品影響力大,應依據每篇文章6000元的標準主張其損失,共計索賠36萬元。知網則在庭審現場表示,蔡建文的索賠金額“太高”,應依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定,以千字為單位支付報酬,原創作品每千字80元至300元 ,按此計算,總賠償金額約3.2萬元-12萬元。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不論按照何種標準,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面對越來越多類似的訴訟,知網需要付出不小的侵權成本。
據《長江日報》報道,在今年4月中國庭審公開網的一場直播庭審中,《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坦言,如果都按照趙德馨每千字200元的標準賠償,知網在庫作品大概要賠償1200億元。
陳漸表示,他的初衷並不是一定要打贏這場官司或者是拿到一定的賠償,更希望通過相關訴訟,體現司法對作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糾正知網過去多年來在雜志授權商業模式中遺留的瑕疵,形成數字時代的著作權保護典型案例。
附知網獨傢回應:正在探索直接與作者簽署授權的模式
財經E法:知網跟涉案的19位作傢涉及的196(此處經知網核查應為189)傢雜志社簽訂合同狀況如何?是否都簽訂合同,並獲得雜志刊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知網轉載期刊雜志的文章是否都有獲得版權許可?
知網:知網和雜志社均簽署有合作協議,且涉及的文章均是在協議期內收錄的,協議中約定雜志社將其出版的雜志及雜志中文獻的著作權許可給知網使用,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知網通過各種媒體形式向海內外發行和提供信息服務。
因數字出版行業面對海量的文章及海量的作者,一一向作者直接取得授權確有困難,且作者與雜志社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因此通過雜志社取得雜志中文章的授權並通過雜志社轉付作者稿酬可以說是更為可行的辦法,這也是目前整個數字出版傳播行業通行的做法。當然知網現在也在探索直接與作者簽署授權的模式,從而最大化程度保障作者利益。
雜志社通過在期刊或者網站上刊登版權聲明(稿約許可)、與作者簽署版權轉讓/許可協議取得作者許可,並按照版權協議、版權聲明/稿約中約定的稿酬方式向作者支付報酬。因為數據庫收錄的文章海量,發表時間跨度大,在訴訟中我們也發現有雜志社未按照我方要求獲得作者授權,對此我們正在核查整改,避免以後出現此類情況。對於確認未獲得授權的,我們也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財經E法:涉事作傢均表示,自己當年並未跟雜志社簽訂授權合同。那麼如何認定雜志社能獲得作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雜志扉頁的版權聲明上具體有何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知網:首先,絕大部分期刊雜志履行與知網的協議,通過各種方式獲得作者的授權,但是如前所述因歷史的原因目前發現有未取得作者授權的情況,對此知網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雜志社通常會在版權頁、征稿啟事、稿約、網站顯著位置刊登版權聲明,聲明內容為雜志社許可知網將雜志全文進行電子與網絡傳播,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雜志的稿酬由雜志社一次性支付,若有異議,請作者來稿聲明,雜志社將做適當處理。
關於版權聲明:
知網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開始從事期刊文獻的數字化加工傳播,知網非常重視作者授權,在國傢版權局的指導下,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與法律專傢、期刊雜志社共同討論確定由期刊雜志通過版權聲明取得作者授權並由其轉付作者著作權使用費的做法。這一做法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在知識傳播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也被同行所效仿。
通過刊登版權聲明獲取作者授權是由出版行業的特性決定的,雜志、期刊更新速度快、時效性較強,但對應的作者、文章是海量的,采用聲明的行業慣用方式獲取作者授權比較普遍。在互聯網深度發展的背景下,雜志、期刊等出版物推行數字化已成必然的趨勢,這也是建設信息化、數據化、便利化知識共享平臺的應有之義,作者在向雜志社投稿時,雜志社也會通過郵箱或者口頭、電話等形式告知作者文章會被數據庫收錄,作者通常也會知道自己的文章將會被知網傳播。
但期刊雜志發表版權聲明的內容和形式多種多樣,有的因為有瑕疵存在不被法院認可的情況。在未來的整改中我們要做進一步調整和改進,確保我們獲得的授權合法有效。
財經E法:知網計劃如何應對19名作傢的訴訟?
知網:知網前期已就收錄文章的具體情況,包括提供收費和免費服務以及收益的情況、賠償方案,與這些作傢的代理律師進行多次溝通,同時也對知網獲得作者授權及付酬的方式、現今出版行業的特性及困境做介紹和解釋,希望能夠得到作者的理解與諒解。目前知網也仍在積極與作者的代理律師溝通中,也希望能夠與作者當面溝通,能夠獲得作者的諒解。需要強調的是,知網從無不經許可使用作品的主觀故意,也直面授權中存在的問題,願意承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財經E法:年報顯示,知網的主營業務收入12.89億元,毛利率達到53.35%。知網去年在版權上的支出費用有多少?主要集中在什麼領域?
知網:去年營收的12.89億元中,其中涉及版權的文獻數據庫收益是7.73億,其他收入是軟件和平臺服務。去年支付的版權費用為1.56億元。知網在全年的年凈利潤隻有15%左右,知網有向陳漸等19位作傢涉及的雜志社支付稿費,但不能在此公開提供,目前已向法院提供相關具體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