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一女子乘坐由高德打車平臺派發給“有象約車”的網約車時,因遭遇重型自卸貨車撞擊,發生車禍去世。死者傢屬稱,其乘坐的車輛缺少網約車運營的相關證件,屬於違法載客,而且在車禍發生時還超速行駛。
高德打車回應稱,經交警認定,重型自卸貨車因闖紅燈且超過核定載量,並有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有象約車具有交通部門頒佈的當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在肇事方重型貨車駕駛員及其所在公司拒絕履行相關責任的情況下,專項工作組先行墊付傷者的醫療救治費用及死者的喪葬費用。
應該說,網約車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屬於絕對的無辜者和弱勢者。作為乘坐人,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卻不幸命喪車輪,令人唏噓。網約車平臺等經營者理當盡快妥善處理此事,讓被害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這既是主動履行自身責任的體現,也可避免消費者對其經營能力產生合理懷疑。
交通事故中,乘客一般沒有過錯。故對乘客因受到傷害所產生的損失,往往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劃分各自的賠償責任。以鄭州的這起事故為例,有象約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事故對方即重型自卸貨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乘客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均應由重型自卸貨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這隻是理想的狀況。現實中,往往存在肇事車輛未足額投保,且肇事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此時,就會出現無辜乘客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陷入人財兩空的悲慘境地。如果經營者依法依規投保保險的話,乘客的權益則可得到兜底賠償。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由上可知,即便負全責的肇事方拒絕積極賠償的話,乘客的權益也不應“落空”,而應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更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刑法》,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且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豁免或減輕肇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便肇事司機因獲刑而無力賠償,其所在公司也難逃法律責任。
可以說,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隻要車輛所有人自覺積極投保各項保險,交通出行者的權益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別對於營運車輛而言,相關險種無一漏缺,否則將可能無法通過審核檢驗。鄭州這起網約車乘客遭遇事故身亡事件之所以引發關註,就在於很多人都可能成為網約車乘客,進而對其產生共情。
故無論是網絡平臺方還是網約車運營方,都應盡快妥善處理此事,積極足額賠償被害人損失。如果讓既無辜又無責的乘客權益被“架空”,讓其身陷悲慘境地卻求告無門的話,最終損害的還是網約車行業的公眾形象和社會信任,且其資質是否齊全問題也將會迎來監管部門的關註和介入。相信網約車聚合平臺和車輛運營方能夠清醒地認識到利害關系並權衡利弊,自覺為乘客著想,而非置乘客權益於不顧,拿自己在該行業的前途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