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京發生一起因未成年人網絡遊戲消費引發的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案件中,李女士,一位網約車司機,聲稱她的10歲女兒小樂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她的手機在遊戲中充值近3萬元。李女士要求遊戲公司退還這筆費用,但遊戲公司拒絕退款,隨後李女士將遊戲公司起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多個疑點。充值時間大部分在深夜或工作日白天,這與小樂的行為模式不符。李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樂確實來南京看過病,且遊戲綁定的手機號和微信號平常由李女士實際使用。此外,銀行卡流水顯示,在微信充值遊戲金額前,曾多次從支付寶賬戶提取相應金額至銀行卡賬戶,再通過微信支付充值到遊戲賬戶,這樣的操作也不符合孩子的典型行為。
由於李女士未能對充值時間和操作作出合理說明,法院最終駁回她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李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將責任推卸給未成年的孩子。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