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的王女士和丈夫近期遭遇房東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困境。王女士是一名晚期癌癥患者,她和丈夫為治療方便,租住張先生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的一套兩居室。租賃合同中約定,王女士夫婦需配合房東看房,以便房東將房屋出售。
然而,在房東張先生發現王女士的病情後,擔心王女士在房屋內去世會使房屋成為所謂的“兇宅”,進而影響房屋的市場價值,於是提出希望王女士夫婦盡快搬離。張先生還提出,如果王女士夫婦不搬離,需簽署一份補充協議,承諾如果因王女士的原因導致房屋成為“兇宅”,將賠償房東由此造成的房產價值損失。
王女士夫婦拒絕簽署補充協議,並表示願意提前搬離,但要求房東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房東張先生則以王女士夫婦未配合看房為由,宣佈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王女士夫婦在7日內搬離。
法律專傢指出,法律沒有規定租戶在租賃房屋時需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也沒有規定因病死亡風險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租戶沒有實際拒絕看房,房東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專傢指出,如果租戶故意隱瞞病情,法官可能會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減輕房東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