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消息,山東李女士(化名)所在公司要求員工重簽勞務合同,合同最後一頁還有一張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
據李女士稱,自己從去年7月到現在來公司快一年,公司一直在卡轉正,自己至今還是試用期,身邊很多同事和自己一樣,也是過試用期但依然沒有轉正。
承諾書上表示員工如果起訴公司,需要返還單位隨同工資發放的社保費用,但實際上公司並未將社保以工資形式發放。自己當天和30多個同事一起簽的,不簽擔心會被擠兌。
律師表示,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企業按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相應社會保險。如未繳納,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第一,向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申請,責令單位限期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因此勞動者隻要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向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要求責令單位限期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
同時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