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通過朋友介紹,她結識陳某,一個自稱為娛樂圈人脈深厚的人物。陳某向吳女士承諾,他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脈和資源,為吳女士的女兒打造一系列的宣傳項目。
為實現這一目標,吳女士付給陳某130萬元,希望他能夠按照約定完成125個項目、28個都市題材視頻、8首原創歌曲和1個MV的制作,並支付20萬元作為後期的宣傳費用。
然而,時間過去兩年,陳某並沒有兌現他的承諾。據吳女士反映,隻有30餘條視頻上傳到網絡平臺,而且效果並不理想。這讓吳女士開始懷疑陳某的能力和人脈,並決定不再信任他。
於是,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退還她支付的130萬元。法院在審理此案後認為,吳女士和陳某之間構成一個有償的委托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因此,法院認為吳女士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賠償陳某已經完成的工作所對應的費用。
為確定陳某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價值,法院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最終,法院認為陳某的工作量價值約為40餘萬元。這意味著,陳某實際上隻完成約三分之一的工作量,而吳女士已經支付130萬元的費用。因此,法院認為剩餘的80餘萬元應當全部退還給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