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車,如果車主遭遇調表、火燒泡水、重大事故等故意欺詐行為,可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如果銷售欺詐成立,車商最高可被處罰退一賠三。
據解,陳先生訴稱,2021年10月,自己從某拍賣公司處購買2017年奔馳GLC200 可低首付按揭 成都 可過戶”車輛一臺,網絡拍賣平臺上顯示的公裡數為76627公裡。
陳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後,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人員添加陳先生為好友,辦理後續車輛交接手續。
陳先生收到車輛後去4S店保養時,被告知上次保養時間為2021年2月4日,行駛裡程為182551公裡。某拍賣公司員工小李寄給陳先生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裡顯示該車累計行駛裡程為190164公裡。
某拍賣公司庭審時辯稱,小李並不是公司員工,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公司在拍賣平臺溫馨提示競拍聲明中明確說明表顯裡程不代表實際裡程,實際裡程應以實際看車為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
結合合同履行、雙方協議約定等情形,應足以認定小李系代理某拍賣公司實施的職務行為。
某拍賣公司對於涉案車輛存在調表瑕疵是屬於其已經明確知道的瑕疵范疇,其故意不告知消費者的行為不符合瑕疵擔保免責條件,故某拍賣公司聲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
3月22日上午,該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判決撤銷陳先生與某拍賣公司之間關於涉案汽車的拍賣合同關系,某拍賣公司退還陳先生購車款241000元、傭金14460元、商傢服務費3000元、過戶押金10000元。
陳先生將車輛退還給某拍賣公司。某拍賣公司向陳先生三倍賠償損失723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