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消息,據媒體報道,王某於2020年4月入職某公司,該公司規定:女職工懷孕前需要提交生育申請,沒有提交申請懷孕的,扣除14個月績效獎金。
2020年7月,王某懷孕,2021年5月分娩,同年8月返崗工作。
2022年4月,該公司向王某發通知,因王某違反公司制度,沒有提前提交生育申請,公司酌情自2021年9月起扣除王某7個月績效獎金。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王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9月到2022年3月期間的績效獎金14123元。
最終雙方經過調解,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扣除的績效獎金,王某撤回仲裁申請。
專傢指出,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並且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