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與司法部的“大戰”將是一場關乎反壟斷法改革更新,影響科技行業命運的“馬拉松”。一場來勢洶洶的世紀反壟斷大案正拉開序幕。當地時間3月21日周四,美國司法部聯合16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共同起訴蘋果公司壟斷,在這份長達88頁的起訴文件中矛頭直指iPhone操作系統和封閉的生態。
“蘋果的每一步行為,都築起並加強圍繞其智能手機壟斷地位的護城河。”美國司法部在訴訟文件中寫道。在司法部看來,蘋果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受益於1998年微軟的反壟斷案,現在他們需要另一場裡程碑式的反壟斷行動,來推動科技創新。
這一次反壟斷起訴,痛擊蘋果“圍墻花園式的商業模式”的核心,可能會擾亂蘋果公司的商業模式,影響數十億用戶使用iPhone的方式,也成蘋果一夜市值蒸發110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7919億元)的重要原因。
美國反壟斷法起源於1890年的《謝爾曼法》,而針對科技巨頭的主要參考案例就是20世紀90年代微軟的反壟斷訴訟,從1998年持續到2001年,最終以微軟付出18億美元的和解費用、禁止參與可能損及競爭對手的排他性交易以及開放部分源碼的代價告終。
針對美國科技巨頭的反壟斷案在2024年正進入高潮,除蘋果外,Google、亞馬遜、Meta都坐上被告席:Google兩起反壟斷案纏身,5月初將進行搜索壟斷結案陳詞,年初還將接受司法部關於廣告壟斷的訴訟;亞馬遜去年9月被指控非法壟斷在線零售;Meta,10多年前的收購Whatsapp和Instagram的兩起交易再被審查。
對於巨頭們來說,反壟斷案是一場漫長的馬拉松,蘋果、Google、亞馬遜、Meta面臨的法律挑戰可能會持續至未來數年,而這也是對他們未來營收前景和股價的巨大考驗。
司法部:未吸取微軟的教訓,蘋果變本加厲
在美國司法部看來,蘋果沒有吸取微軟“反壟斷”案子的教訓,反而“變本加厲”,美國司法部長Merrick Garland直言,按收入算,蘋果控制著全國70%以上的智能手機市場,龐大的市場份額非自然競爭所得,而是“通過違反聯邦反壟斷法”獲得的。
“蘋果利用其市場地位,破壞原本可以讓用戶更容易選擇不同操作系統的技術。訴訟中提到,蘋果采取許多與微軟相同的策略。”Garland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擁有壟斷地位本身並不違法,但使用某些手段來維持或保持壟斷地位是違法的。
訴訟中指出,1998年蘋果聯合創始人史蒂夫·喬佈斯批評微軟在操作系統領域針對蘋果的壟斷行為和“骯臟策略”,並“求助於司法部”,希望微軟可以“公平競爭”。
而今,蘋果自己卻對競爭對手實施更嚴格的限制,那時蘋果用戶可以在Windows電腦上使用iPod,微軟也沒有對從蘋果iTunes商店下載的每首歌收取30%的費用。
司法部聲明中主要列舉蘋果構成壟斷和排他的五大典型行為:
1.限制跨平臺應用:蘋果對應用做出限制,導致它們無法在不同設備上提供一致的用戶體驗,用戶在不同平臺上使用同一款應用時,可能無法獲得一致的體驗。
2.限制流媒體遊戲和應用:蘋果對流媒體服務的限制迫使用戶支付更昂貴的智能手機硬件費用。用戶本可以在不購買昂貴蘋果設備的情況下玩到這些遊戲、享受這些高質量視頻。
3.Android用戶的消息和視頻體驗不佳:iPhone拒絕將其他軟件的短信與自己的iMessage應用程序整合在一起,導致iPhone用戶和非iPhone用戶在發送視頻或接受信息時會出現錯誤及體驗不理想。
4.讓智能手表變得不智能:Apple Watch手表對iPhone的依賴使得蘋果將用戶鎖定在iOS生態中,iPhone與第三方智能手表的配合則不夠理想。
5.拒絕全面開放數字錢包:蘋果限制輕點支付功能、限制第三方開發跨平臺數字錢包,損害企業和客戶在手機上獨立於蘋果之外進行安全數字交易的能力。
同時,司法部列舉一系列進入智能手機市場的壁壘,如高昂的零部件采購成本、復雜的硬件和軟件設計、獲取分銷協議的難度等。近年來,蘋果利用這些限制,對從App Store下載和購買的應用收取30%的“稅”。
對於司法部的一長串的指控,蘋果立刻給出回應,稱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行動將開創“危險的先例”,這是一種強制壓制技術創新的行徑。
蘋果在3月21日上午發佈的一份聲明中指出,他們是靠自己的實力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脫穎而出的。
霍蘭德&哈特律師事務所反壟斷合夥人Paul Swanson認為,反壟斷法一般並不要求一傢公司必須與其他公司合作,蘋果增加自己產品和服務吸引力的行為,以及不與其他公司合作的決定並不一定違反反壟斷法。
媒體報道稱,在蘋果和Epic的案件中,法院發現,蘋果的主導地位並不是源於“鎖定”或者“強制”,而是源於“用戶對現有設備的滿意度”。
因此就行業壁壘而言,蘋果可能會辯稱,產品差異化和集成不等同於排他。蘋果的ios系統是一個完全集成的平臺,具有針對特定功能的內置應用程序,客戶選擇它是因為喜歡,而不是因為他們想要轉向Android但受到阻攔。
與微軟的壟斷案有何異同?
有分析指出,蘋果此次壟斷訴訟案與上世紀90年代美國司法部對微軟提起的反壟斷訴訟有不少相似之處。
1998年5月18日,司法部聯合19個州控告微軟多項壟斷行為,主要包括違法進行排他性銷售安排、將IE瀏覽器與Windows系統捆綁銷售、使用不法手段壟斷瀏覽器市場等。
在司法部看來,微軟的免費策略盡管短期內讓消費者受益,但長期來看,這一行為會把很多中小公司擠出市場,阻礙競爭對手的發展,也就扼殺創新活力,最終會減少消費者的選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微軟方面則據理力爭:其一,將IE瀏覽器與 Windows系統捆綁銷售,屬於功能的集成化,擴大服務的提供范圍。其二,反壟斷法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制定,微軟為其提供免費服務,倒逼網景在內的同類產品取消收費,為廣大消費者帶來切實的利益。
2000年6月,法院做出正式判決,要求微軟停止捆綁銷售行為,更致命的是,還計劃將微軟一分為二:一部分運營操作系統業務,另一部分運營其它軟件業務。盡管最終微軟免於被一分為二,但還是付出高額和解費用並開放部分源碼的代價。
回顧微軟案後不難看出,兩起案件均涉及:1.對各自所在市場的壟斷行為的指控,微軟被指控壟斷PC操作系統,而蘋果則被指控壟斷智能手機市場;2.利用市場地位維持壟斷地位進行的一系列排他行動:在這兩起案件中,都聲稱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力來扼殺競爭並維持其主導地位。
有觀點認為,這兩個案例之間還有有一個關鍵的區別:微軟當年在PC操作系統市場上擁有絕對優勢,而蘋果在智能手機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則沒有那麼明顯。
因而,要證明蘋果的壟斷行為,司法部必須首先證明蘋果具有足夠的市場實力來排除競爭對手。
微軟遭受壟斷訴訟時,Windows操作系統在PC操作系統市場上擁有超過90%的市場份額,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據高盛估計,2000年微軟操作系統在所有計算設備上的占有率達到97%。
單純就市占率的數字來說,蘋果的市場份額並不如當時的微軟,司法部在訴訟中稱,如果以收入為衡量標準,蘋果在美國智能手機市場上的市場份額超過70%。這與以出貨量為衡量標準的結果不同,根據Counterpoint Research的統計數據,截至2023年最後一個季度,蘋果的市場份額接近64%。
媒體總結稱,從2019年開始針對蘋果的反壟斷調查就開始,蘋果一般會從兩方面為自己的商業模式辯護,首先,蘋果稱自己的模式是“做大蛋糕”,與開發者、創作者、企業一起創造機會。蘋果CEO庫克在2020年對反壟斷委員會提到,蘋果與三星、Google等手機廠商競爭,並沒有占據主導的市場份額。
反壟斷訴訟是一場“馬拉松”
但不論蘋果的訴訟官司以何種結果結束,這註定是一場“耗時耗力”的馬拉松。
耶魯大學研究員Dina Srinavasan直言,反壟斷案件會持續很久,蘋果的反壟斷訴訟不僅決定公司的商業模式,更關乎反壟斷法的改革更新,可能會對科技行業和反壟斷執法產生深遠影響。
有評論認為,隨著AI時代的到來,“反壟斷”正面臨的新型技術問題,需要對數字市場的創新模式進一步解剖和認識。
分析認為,美國司法部本質上希望蘋果可以像Google一樣開源自己的系統,增加互操作性。紐約大學法學院Daniel Francis教授認為,美國政府起訴蘋果的核心思想,就是認為蘋果有責任和義務與競爭對手的軟件和硬件供應商打交道,讓這些產品與iPhone更加無縫地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1月26日,蘋果正式官宣將在歐洲支持“側載”,允許用戶在App Store之外下載App,同時用戶還可以使用其他支付系統、選擇Safari之外的默認瀏覽器。
這是蘋果對iOS、Safari和App Store進行的“歷史性改革”,也是自2008年App Store誕生以來蘋果首次針對開放三方下載問題做出讓步。蘋果生態逐漸擺脫“完全封閉”,似乎已經是大趨勢。
但有觀點認為,現行的反壟斷法並不適應數字市場的企業競爭環境。
一篇題為《在反壟斷幹預後對平臺創新和盈利能力影響》的報告指出,通過“反壟斷”幹預可以促進競爭並激發創新,但這種幹預可能對競爭者的盈利能力產生的負面影響。為長期發展健康的生態系統,不應試圖讓競爭者保持弱勢,而應該支持他們的發展,幫助他們建立獨立運營的能力。
與此同時,評估一傢企業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相關市場的定義。通常認為,在統一的市場當中,才會存在壟斷的可能,但數字平臺企業提供的服務往往呈現碎片化、多入口的特點,平臺跟用戶的關系不限於直接的買賣關系,這都增加“定義市場”的難度。
比如,遊戲公司Epic Games針對應用商店分發和“抽稅”問題先後向蘋果和Google提起反壟斷訴訟,訴訟結果卻截然相反。蘋果贏Epic,Google卻輸給Epic,影響結果的關鍵就在於“定義市場”環節。
毫無疑問,美國針對科技巨頭的反壟斷案在2024年將迎來“賽點”,外界等待已久的裁決結果可能會集中到來。